一、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為便利學生選修雙方開設之課程,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際選課辦法訂定本協議。
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雙方之學生為限,互相選修之科目以兩校當學年未開設之選修科目為範圍,雙方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學生優先選課。
三、學生選修他校科目,須經開課教師及雙方系主任同意。研究生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選修該科目。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課程,以一科為原則。碩、博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參與校際選課之學生應遵照上述雙方學校所頒選課實施辦法辦理選課事宜,並遵守相關規定事項。
六、每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選課學生成績送交原肄業學校。
七、本協議經雙方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開課學校之系所及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修訂之。
八、本協議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生效,至105學年度第2學期止;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之任何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終止協議之提案,則本協議自次學期起失效。
102年1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2757行政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