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與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為充分利用雙方師資、圖書和儀器設備,以提升學生修課需求,促進學術合作交流,茲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選課辦法」、「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訂定本協議。
二、交換選課的對象以雙方學生為限,互相修習的科目以雙方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所開設之選修課程為範圍。但學生至對方選課須為該學期該科目其肄業學校並未開設,雙方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之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研究生優先選課。
三、研究生選修對方課程,須經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同意,學士班同學須經導師同意,以及雙方系主任及開課教師同意,始得選修該科目(台北教育大學學生免經指導教授及導師同意)。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之科目數,以一科為原則。學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研究生不得超過己方學系規定之應修畢業總學分數三分之一。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五、參與校際選課之學生應遵照上述雙方學校所頒選課實施辦法辦理選課事宜,並遵守相關規定事項。
六、每學期結束後,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校際選課學生之成績送回該生原肄業學校。
七、校際選課的授課、考試及成績等,依開課學校之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協議由雙方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開課學校之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修正之。
九、本協議自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期限五年;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之任何一方以書面向他方提出終止協議者,本協議書自送達日之次學期起自動失效。
協議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協議單位: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 學系
98年4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258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