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與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為充分利用雙方師資、圖書和儀器設備,以提高教學水準,促進學術合作交流,特依「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和「國立臺北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訂定本協議書。
二、交換選課的對象以雙方研究生為限,互相修習的科目以雙方碩士班及博士班所開設之選修課程為範圍。但研究生至對方選課須為該學期該科目其肄業學校並未開設,雙方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之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研究生優先選課。
三、研究生選修對方課程,須經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同意,以及雙方系所主任及開課教師認同。
四、研究生選修對方所開課程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己方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
五、雙方學系所各自依據所屬學校規定決定是否承認己方學生至對方學系所修課成績及格所獲得之學分。
六、參與校際選課之研究生應遵照上述雙方學校所頒選課實施辦法辦理選課事宜,並遵守規定事項。
七、每學期結束後,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選課學生之成績送選課學生原肄業學校。
八、本協議書自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期限五年,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中之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終止協議,於該學期結束後失效。
九、本協議書由雙方各自報校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議修訂之,並報校核定。
協議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協議單位: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94/03/03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4/09/16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