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研究所碩士班課程及學位考試辦法

下載

一、選定指導教授及課程:研究生入學後,應決定指導教授,若有困難,由系上協助。研究生應與指導教授商定應修課程,以列入督導考核該生之參考資料。若因特殊事故,擬改請他人指導,依本校「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二、提出論文綱要:研究生上專題討論一時,應向指導教授提出論文題目。並在專題討論課程中報告論文綱要,內容應包括研究目的與動機、研究範圍、初步文獻回顧、方法論及參考書目。
三、為維持碩士論文品質,最晚在修專題討論二之前一學期須舉行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詳細規定請見「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碩士班學生論文計劃書考試實辦法」,從103學年度入學者開始實施。
四、專題討論二需於提學位考試當學期修習,若撤回學位考試則需重修。
碩士生就讀期間至少需參加10次本系所舉辦的學術演講,並納入專題討論二課程要求,從100學年度入學者開始實施。
五、申請學位考試:研究生修畢本系所有規定課程及學分數(含當學期可修畢課程)後,依系上規定之時間,檢附論文初稿、學位考試申請書、英文檢定通過證明(可於辦理離校時繳交)、自我審核書、正式研討會論文(研討會論文可於辦理離校時繳交)以及其他系上規定文件,申請參加學位考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學位考試。若因故未能順利提出論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學位考試。
六、論文標準:論文內容,需對所研究之學術有充分認識與了解、且能顯示運用能力,或有獨特之創見並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論文需打字印刷,論文格式依本所相關規定之標準。
七、學分及畢業:須修滿本所碩士班課程標準所規定之學分始可畢業。學位考試通過後,辦理離系手續時,須將海報、畢業論文、論文中英文摘要以 pdf 檔格式繳交系上收存。
八、本系碩士班課程標準如下:
碩士班研究生應修畢24學分屬於 UMD課程,其中應包括:
1.碩士論文0學分。
2.4學分必修科目(專題討論一3學分,專題討論二1學分)。
3.20學分選修課(包括本系所開授選修課程至少9學分以及由指導教授建議該生應補修之課程)。
4.本系課程名稱有「專題研究」者 不計入畢業學分數。
5.碩士班課程抵免原則如下:要事先與指導教授規劃和討論,並由指導教授出書面說明抵免學分對學生課程修課之評估,呈系主任核可時之參考;外系及外校之學分均不得抵免;同一門課只能抵免一次;M D之課程才能申請抵免。
6.104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碩士生,畢業英文要求如下表,該英文檢定通過證明最遲於辦理離校時繳交。

 畢業門檻--須通過之語言檢測名稱  須通過等級或分數  備  註
 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  中高級初試  -
 曾修習進階英語(一)、(二)  通過  -
 紙筆托福  550分(含)以上  -
 電腦托福  213分(含)以上  -
 TOEFL-iBT  79 分(含)以上  -
 雅思IELTS  6級(含)以上  -
 FLPT 英語測驗筆試各分項成績  70分(含)以上  -
 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  B級(含)以上  -
 通過研究生線上英語二(含)以上  修畢  -
 多益(TOEIC)  750分(含)以上  -

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或相關委員會通過後實施,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80.08.13 系務會議系務通過
81.11.10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5.23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2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3.10.26 研指會會議通過
84.01.12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6.09.18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08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1.18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3.11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18 課務發展委員會
96.06.07 系務會議
96.09.2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9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2系務會議
100.05.12系務會議
103.06.12 系務會議通過
103.10.02系務會議
104.10.01系務會議
107.06.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