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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下載

一、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訂頒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系(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1. 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列名次在全班人數三分之一以內。
2. 因其他學術優異表現,經本系評定為優異者。

三、本系每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四、申請者檢具第五條資料逕向本系申請。
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期於博士班甄試招生期間辦理;第二期於博士班招生考試期間辦理。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期於博士班招生考試期間辦理;第二期於博士班甄試招生期間辦理。
申請學生,經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審查暨口試通過後,報請校方轉教育備查,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五、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項資料。
1.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2.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
3.本系(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4.研究計畫書伍份。
5.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

六、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兩年且符合博士班修業要求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核通過者,呈請校長核定後得轉入回碩士班就讀。
1.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2.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3.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且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期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一、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之。

105.01.14系務會議通過
107.05.03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6.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