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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博士班學生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下載

一、為提高博士班學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術涵養。依據大學法第26條及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1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系資格考核相關事宜由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統籌辦理之,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三、本系博士班學生修畢(含當學期所修課程)規定學分數後,以及9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需有通過托福TOEFL、多益、雅思之證明(成績等同托福舊制550分,其中TOEFL CBT電腦測驗需達到213分以上,TOEFL iBT網路型態測驗需達到79分以上,多益TOEIC需達到750以上,雅思IELTS需達到6.0以上),始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試。資格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資格考試申請時,需檢附:資格考試暨論文計畫發表申請書、歷年成績單、論文計畫書,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以及「專業科目」。
1、「共同科目」部分,105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筆試科目為「地理思想與方法論」或「專業評論性文章」二選一。106學年度起入學者,考試科目為「專業評論性文章」。「地理思想與方法論」由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聘請五位教師命題考核之;「專業評論性文章」由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聘請外審委員進行評閱考核。
2、「專業科目」部分,由博士生的學術指導委員會考核之,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應考內容以研究生之專業及論文主題為範圍。

五、資格考試成績以兩科都達到七十分為及格。第一次資格考試不通過者,可申請再考一次(前次及格之科目不需重考)。若第二次考試仍不及格,則依規定勒令退學。

六、研究生(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應於修業第4學年結束前(含休學)通過資格考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從103學年度入學者開始實施),否則視同資格考試未通過,應予勒令退學。惟若有特殊情形(生產、育嬰、重大傷病、兵役等不可抗拒因素),則由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酌予延長之。

七、資格考試筆試通過後,一個月內要完成論文計畫發表,論文計畫發表通過後,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八、本辦法經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97年3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4月10日學生事務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6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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