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6.4 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對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者,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會由當然委員(本系系主任及專任教授)及推選委員(本系專任副教授及專 任助理教授)組成之,教師出國超過半年時,則喪失資格。但有關升等的評審 案件,則由較高等級的專任教師審議之。系主任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本會需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時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升等、新聘之議決需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向院方推薦。惟專任教師的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第五條、教師的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本會投票採無記名方式,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委員人數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本校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88/12/23 系務會議通過
89/04/27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157 次行政會議修正討論通過
96/03/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 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9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 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68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6/04系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