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審核及發放本校傅鐘獎學金相關事宜,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傅鐘獎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審查標準,如下列規定:
一、本系新生:
符合下列3項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證明文件者:
(一)最近兩年在國際奧林匹亞學科競賽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
(二)最近兩年在國際科展等國際競賽得獎者。
(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本系自訂科目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於新生入學當年度依規定期限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初審通過者,由本系向理學院遞交推薦學生申請文件。
四、學生具以下情形者,即取消受獎資格:
1、新生入學當學期未註冊、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
2、已領取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希望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3、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 應予
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發放方式
一、大一新生經核定給獎者,每名獎學金總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入學後大一上學期發給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該學期在學者可續領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最多以領取八學期為限。
第四條 申請文件
一、傅鐘獎學金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本校僅接受中華郵政、華南銀行、玉山銀行3間金融機構帳戶,尚未開戶者,請盡快擇一開戶。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任一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8年8月12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9年9月24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3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