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簡介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9年11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99年11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發揮本系特色,達成教育目標,特依本校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教師代表6人以及學生代表1人組成之,均由系務會議聘任,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為:

(一)規劃及審議本系所開設之各類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二)審議本系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三)與其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四、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視議程需要邀請有關

    人員列席。

五、本委員會議應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