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29 發布】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依本院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凡本校支薪之本系專任教師,均應於來校服務後,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鑑(以下簡稱教師評鑑)。
第三條、本系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講師: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四條、本系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一百學年度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應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並於受評表件中註明,供評鑑委員及本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參考。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第五條、評鑑不通過者,由本系配合院方所提具體理由及改善建議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本系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本系評鑑期程辦理:
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本系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院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本系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第七條、本系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系簽報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
六、曾多次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各種獎項及研究計劃,或於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表現傑出者。
本系教師免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得向校方推薦,受評項目及其考量比例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20%。總分80分為通過。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科技部各種獎項及研究計劃」,須為科技部授與項目,不得以其他單位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第十條、本系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本系檢具佐證資料,送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一條、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本系、學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本系、院方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本系除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每年於完成作業後應報院核定。
第十三條、本系教師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總分為一百分,受評教師之分數應達七十分始為及格。其中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分數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五十、二十。
自101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應提院及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100學年度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應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並於受評表件中註明,供評鑑委員及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參考。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評分標準為:(A)90分以上、(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60分以下。
教學:(30%)
(A)平均每年超過最低教學時數要求,且每年教學評鑑達4分以上,並有優良事蹟,如獲選為優良教師者。
(B)平均每年符合教學時數,超過教學時數,且教學評鑑達3.5分以上。
(C)平均每年符合最低教學時數。
(D)平均未達最低上課時數。
(E)平均未達最低上課時數,且教學評鑑未達2.5分者。
研究:(50%)
(A)平均每年一篇以上SCI、SSCI、EI、A&HCI 期刊論文或同等水準之專書著作。
(B)平均每年一篇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或兩篇TSSCI期刊論文、經審查的第一或通訊作者之期刊論文、或經審查的專書論文章節。
(C)平均每年一篇經審查之期刊論文或專書章節,至少兩篇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D)平均每年不足一篇期刊論文,或不及C之規定。
(E)沒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專書章節著作,只有其他著作。
服務:(20%)
(A)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並參與學校以及國內外重要學術團體服務工作以及校外政府與各項相關部門服務工作。
(B)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並參與學校以及參與學術團體服務工作。
(C)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
(D)未參與系上的服務工作,或各種委員會與各項系務。
(E)未參與系上各項服務,情形嚴重著。
第十四條、本系應於每學年開學時之第一次系務會議,成立本學年度之評鑑小組,及確認本學年度被評鑑教師名單。該評鑑小組委員,由本系每學年之第一次系務會議,聘請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校內外人士三至七人組成之,如聘請符合前述資格之評鑑委員有困難時,則報請院長處理之。評鑑小組召集人由評鑑小組委員互選之。
第十五條、由系辦公室彙整並提供接受教師評鑑者之教學評鑑、授課、選課資料、學術活動、研究與服務紀錄成果、及各項相關得獎資料。受評鑑者亦應主動提供以上資料,以利評鑑工作之進行。
第十六條、評鑑工作需在該學年下學期開學之前,完成評鑑工作,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院核定。評鑑結果由院方以書面知會受評鑑教師。
第十七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實行。
88/12/2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2/23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6/0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6/15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0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20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08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1/03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07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14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6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2/24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6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7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5第二次院務會議與凝態中心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3/10/02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8院務會議通過
106/03/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23理學院第88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