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簡介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一、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為符合本系教學與研究之需要,於擬聘請新進專任教師時,由系務會議討論決議擬徵聘教師之領域,並成立教師徵聘委員會,辦理公開徵聘事宜。教師徵聘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依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二)應徵教師應提交學位證明書影本、履歷自傳、三年內著作、推薦信函三封、 研究方向、教學計劃。
  (三)系教評會審議分三階段進行:
    1.初審:由教師徵聘委員會初步篩選,並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推薦,必要時,得邀請應徵教師至本系公開演講。
    2.複審: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進行複審,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且採無記名方式投票,得票數最高者,須再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為候選人。
    3.決審:
      (1)由系主任召開系務發展委員會,決定候選人學術著作之審查委員名單。審查委員以三位校外人士為原則。
      (2)將審查意見(以電腦繕打,並將審查人簽名處彌封)影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公開陳列一週供本系教評會委員審查。
      (3)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且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向院推薦聘任。
    4.教評會委員應全程參與會議,始得參與前項之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三、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本系所訂定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以分類)。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申請升等前五年內開授課程簡介及教學評鑑等)。
    3.本校學術及非學術性服務之具體事實。
    4.得獎事蹟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二)由系主任召開系務發展委員會,決定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審查委員名單,審查委員以三至五名校外人士為原則;申請升等教師得附理由提出審查委員迴避名單。
  (三)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與服務表現經本系教評會認定達到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第三條所定之基本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四)將審查意見(以電腦繕打,並將審查人簽名處彌封)影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公開陳列一週供本系教評會委員審查。
  (五)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審酌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審查意見及教學服務資料後,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分,評分占比為:教學(百分之四十五)、研究(百分之四十五)、服務(百分之十)。
  (六)由系教評會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向院推薦升等。教評會委員應全程參與會議,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七)系教評會審議時,應予申請升等教師到場說明的機會。

88.12.23 系務會議通過
89.04.27 院務會議通過
89.6.20 第2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9.03.08 系務會議通過
96.04.12 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1.03 系務會議通過
97.02.27 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20 校人字第1050005333A號書函統一修正
105.03.31. 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3.10 系務會議通過
111.03.24 理學院11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聯合會議)通過
111.06.21第3122次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