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臺大校長獎(下稱校長獎)評選標準及程序,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前一學年學業表現優異且未受懲處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由教務處以本學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年度),本系不分配各年級獲獎人數,將以學生表現作為獲獎依據。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每學年頒獎一次,由學校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發給與獲獎者所屬學系前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相同之獎學金。
第五條 評選標準及程序
由前一學年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書卷獎)名單中, 請同學提供是否具學術或校外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等資料,並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將獲獎名單提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之。
第六條 校長獎獲獎者於同學年度不得兼領本校傅鐘獎學金。同學年度校長獎、海推獎學金及國際學生助學金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若校長獎之獎學金金額高於海推獎學金或國際學生助學金時,由校長獎學金補足差額。
第七條 校長獎獲獎者申請本獎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學校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得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訂定,並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