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系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書卷獎)同分參酌比序方式
「經112年5月4日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及112年6月1日系務會議決定,若後續有同年級受獎名額最後一名有二人(含)以上等第積分平均相同之情況,將逕交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經112年5月4日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及112年6月1日系務會議決定,若後續有同年級受獎名額最後一名有二人(含)以上等第積分平均相同之情況,將逕交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第一條 為審核及發放本校傅鐘獎學金相關事宜,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傅鐘獎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審查標準,如下列規定:
一、本系新生:
符合下列3項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證明文件者:
(一)最近兩年在國際奧林匹亞學科競賽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
(二)最近兩年在國際科展等國際競賽得獎者。
(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本系自訂科目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於新生入學當年度依規定期限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初審通過者,由本系向理學院遞交推薦學生申請文件。
四、學生具以下情形者,即取消受獎資格:
1、新生入學當學期未註冊、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
2、已領取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希望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3、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 應予
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發放方式
一、大一新生經核定給獎者,每名獎學金總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入學後大一上學期發給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該學期在學者可續領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最多以領取八學期為限。
第四條 申請文件
一、傅鐘獎學金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本校僅接受中華郵政、華南銀行、玉山銀行3間金融機構帳戶,尚未開戶者,請盡快擇一開戶。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任一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8年8月12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9年9月24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3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加速邁向頂尖大學之列,培育本系學生國際觀,促進國際學術及文化交流,並鼓勵本系學生出國參與海外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經費來源:由理學院「推廣國際交流獎學金」項下支應。
三、申請資格:凡本系(所)學生參加海外教育(如交換或訪問學生、參與海外短期研究或密集課程、服務學習、實習)以及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確有需求者得提出申請。國外交流活動執行期間,必需具有本系學生之在籍身分。另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者,必須一併向國科會申請補助。
四、申請時間:凡欲參加海外教育或出國參與國際會議者,請盡早於每年三月份預先向本系(所)提出登記。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應於會議開始六週前遞交正式申請資料。另依本系公告於本系網頁或系所公告欄「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推廣國際交流獎學金」受理申請之。
五、申請資料:除理學院規定相關之繳交資料外,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填寫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學生申請補助出席國際會議經費《初審申請表》。無論發表形式,均應繳交學術發表全文12~15頁或以官方規定全文之頁數,並以會議官方語言書寫之。未繳交全文者,核給補助金額將視情況予以折扣(標準請參閱第八點)。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另應繳交A1尺寸之論文發表海報。
六、審查:由理學院國際化工作小組進行審查。但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申請案將預先由本系各申請案所屬領域兩位老師進行初審。審查標準包括:
七、核給項目及金額:(以下為現行理學院補助標準)
(一)交換生:交換一學年者(含雙學位),每名新台幣10至20萬元;交換一學期者,每名新台幣5至10萬元。
(二)海外短期研究:包括海外實習、短期研究、暑期班、密集課程等,課程或研究達一學分以上,且研究、課程或學分經系上同意,每名新台幣2至6萬元。
(三)其他特殊原因,如發表於國際大型研討會且將會發表於國際知名刊物等,經國際化工作小組審核確認有核准必要者,每名至多補助4萬元整。
(四)以上三項學生核定名額,依該年度經費及學生實際申請狀況調整。
八、補助學生出國開會標準如下: (以下為現行理學院補助標準)
中南美及非洲 | 歐美及加拿大 | 紐澳 | 東北亞 | 東南亞 | |
oral | 42,000 | 40,000 | 38,000 | 15,000 | 13,000 |
poster | 39,000 | 35,000 | 33,000 | 13,000 | 11,000 |
大陸地區華北和華西(東北、大連、長春、吉林、西安、昆明) | 大陵地區華中(上海、杭州、南京) | 大陸區華南(廣州、福州、廈門、香港、澳門) | |
oral | 17,000 | 12,000 | 10,000 |
poster | 14,000 | 10,000 | 9,000 |
九、獲補助學生需於返國後15日內檢附請領清單籍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理學院核定清單,交由承辦人完成獎學金核銷作業,逾期未核銷者經費自行負擔。
十、學生返國後,應繳交活動心得報告或出國開會報告電子檔於理學院留存,同時登載於本系網頁,以豐富國際交流視野。此外,學生於返國後,應參與本系(系所學會)每年舉辦一次之成果分享(或留學經驗)座談。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學生,另應於出國前參加本系(所學會)每年3月及11月舉辦之學術發表演練。
十一、本辦法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及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09月17日101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年04月24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獎勵本系研究生的研究發表成果,期望透過合適的獎勵金機制,提高學生主動學習的同儕氛圍。特設置本獎勵辦法。
二、經費來源:由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項下支應。
三、申請資格:具有本系學籍的碩士生及博士生。(提出申請時,若在休學期間不能領取;特殊情況/陸生無法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將給予獎狀乙紙以茲獎勵。)
四、獎勵項目及金額:
1. 期刊論文出版獎勵:
獎勵學生當年度的研究出版成果,擔任第一作者被接受於SCI、SSCI、A&HCI、TSSCI、THCI索引資料庫所收錄的期刊論文,給予每篇至多8000元獎助金。
2. 研究生參與地理議題的分組報告並表現優異者:按該組報告人數之20%,推選表現優異者,每人給予至多6000元獎學金。
3. 研究生撰寫博碩士學位論文成果,經由指導教授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推薦,本系頒發「優良碩(博)士學位論文獎」,將致贈獎品及獎狀乙紙。
五、申請方式:獲補助學生需於當學期獎勵公告之規定期間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學術期刊接受證明,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
六、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07年9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