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新聘教師專長領域能符合本系發展之需要,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委員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本系教師四名(推選辦法另訂之),另由理學院院長指派適當數額且具相當學術成就之副教授以上三名教師共七人組成之,如新聘教師限於教授級時,本委員會之全體委員應具教授資格。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全體委員選舉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甄選程序由全體委員議決之,本委員會委員對甄選程序有保密之義務。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完成甄選後由召集人將推薦人選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由本委員會召集人依據相關會議決議敘明理由送理學院核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理學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可。 |
依據理學院104年5月28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理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明定應徵人數未達三人以上時,需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系授予,且離校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
依據理學院104年5月28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理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文字修訂。 |
93/04/08系務會議通過
93/04/13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6/11系務會議通過
104/10/6院長核備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