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6年11月16日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年1月4日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3月10日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項獎勵金經費來源為學務處所核定分配之獎勵金總額,分為助學金及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二類,研究生得兼領之,其相關規定及教學、服務之學習範疇如下:
(一)獎助金: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作為扶助經濟弱勢及獎勵積極參與系務活動之研究生之用。
(二)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作為聘僱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勞僱型兼任助理需參與系上教學或服務,擔任教學助理、行政助理或兼任之,每名研究生每學期以參與一門課程為原則,相關勞動契約依實際任用約定之。
第三條 獎勵金之申請資格,除在職生、陸生外之本系研究生皆可申請。勞僱型兼任助理對課程有興趣者,如符合授課教師需求皆可申請,惟錄用與否由授課教師決定,須依系上公告時限提出申請並送系辦公室審查。
第四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分為「教學助理」、「行政助理」及「教學助理兼行政助理」三類,依本系必修課程性質分為A類(討論型)、B類(實習型)、C類(一般教學型),每位學生每一門課程分配100點,點值計算依照每年分配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額度及必修課程助理人數調控,碩、博士生每名點值比例為3比4,A類及B類課程,每20名學生分配一名助理,超過半數再分配一名,以此類推,C類課程不論修課人多寡分配一名助理,課程性質由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不得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研究生受領獎勵金違反前項之規定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第六條 受領本獎勵金之研究生因重大事由而失去受領獎勵金之資格者,得向系主任提出申訴,系主任於收到申訴書後10日內召集系內教師數名與研究生一名代表開會,並通知申訴人與關係人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