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貴重儀器管理辦法

一、地理系貴重儀器適用範圍: 1. 凡以系經費全額或部分經費購買,採購單價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儀 器設備均視為貴重儀器。 2. 其他貴重儀器之認定,由本系圖書儀器委員會開會認定之。

二、管理人員:

1. 由圖書儀器委員會自本系職員中指派一人擔任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須 於圖書儀器委員會列席參與會議,任期與當期圖書儀器委員會相同,或 由圖書儀器委員會指定。

2. 負責管理及維護貴重儀器。

3. 各貴重儀器實際使用時數應每月或每學期統計後,報圖書儀器委員會核 備,以做為評估使用績效、分配維護經費參考。

三、貴重儀器借用規定:

1. 貴重儀器原則上限定本系老師因教學或研究之需要,始得提出申請(為 借用人)。本系學生或研究助理如因協助本系老師執行研究工作,需使用 貴重儀器,必須透過指導教授申請。

2. 借出使用前,須於預定使用日期三個工作日前,事先預約並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申請表需詳實填寫,如有不實,暫停使用權利。申請表須經 管理人員審核,並經由圖書儀器委員會召集人核章後,依序借出。

3. 若因使用不當,導致意外或儀器受損者,將視情節輕重,暫停借用人之 借用權。相關情節輕重與責任歸屬認定,由圖書儀器委員會判定之。

4. 貴重儀器操作者,須參加過本系所開之相關儀器教育訓練課程。訓練課 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提供一次。此外任何人第一次使用任何儀器,皆須 由借用人陪同使用,直至借用人認可後始得自行操作儀器。

四、權責

1. 使用貴重儀器所需消耗性材料由使用人自備。

2. 使用人發現任何異常時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會同圖書儀器 委員會做妥善處理。

3. 儀器借出如有損壞,若經鑑定係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 則依規定由借用人負賠償責任,若為不明確原因或設備老舊等因素造成 故障,經鑑定後由圖書儀器委員會決定是否更新或繼續維修。

五、本辦法由本系圖書儀器委員會訂定,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貴重儀器借用申請表

 

98 年 7 月 3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