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地圖與圖書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訂定有關地圖圖書(含期刊)之管理規 章、業務推動、採購、經費審議等事項,特設立「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地圖 與圖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審議本系地圖圖書室發展政策與管理作業細則。

(二)協助本系發展圖書政策及採購相關地圖圖書。

三、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系務會議通過產生,負責 督導地圖圖書室作業;總圖圖書館學科館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 任就各地理環境資源領域相關專門知識之老師或研究生派兼或聘兼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參與時, 由召集人提請系主任補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之出席、交通或審議等所需費用由本系 依相關規定給付之。

(二)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地圖圖書室組員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三)本會幕僚工作由地圖圖書室負責,辦理會議召開、資料蒐集、準備、議程 排定、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執行、追蹤等事宜。

四、會議

(一)本會委員會議每年 5 月、11 月各舉行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每次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由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審議作業:

1.系主任交議事項或本系人員有關地圖圖書管理業務提案,悉由執行秘書 彙整,提本會定期之委員會議審議。但召集人得視提案之時效性召開臨 時會議。

2.提案人須檢附相關文件或說明書等。

3.本會得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備詢或要求補充資料。

4.提案經本會決議並陳請系主任裁定後,由執行秘書告知原提案人。

5.本會委員會議採多數表決制度,未能議決者,得併列意見陳請系主任裁 定。

6.本會視實際狀況,得邀請外校或外系有關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議或提 供意見,其出席費由本系依相關規定給付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均須經系主任之核可始為確定。

六、本要點經提報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6 年 1 月 4 日系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