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10日發布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主任選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系主任選任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以及職員代表1人(職員互推)、學生代表1人(系所學會會長互推)組成之。
第三條、系主任任期屆滿或系主任因故不能視事連續超過一年時,應召開選任委員會議進行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四條、凡本系專任副教授及教授皆有被推舉資格,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以及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教師除外。
第五條、本系系主任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選任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系主任之選任,由選任委員就第四條符合資格者,以無記名投票圈選二位。
第六條、系主任因重大事由,經選任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不適任後,由院長陳報校長免除其職務。
第七條、系主任職務中途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舉行選任委員會議,完成系主任推選工作事宜。凡二月一日以後繼任者該學年度之任期不計,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接任者該學年任期以一年計。
第八條、投票需有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始可舉行,應出席人數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九條、依投票結果,有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以得票數最高二位為推舉人選,向院方推舉。若有同票數者則超額推舉,推舉名單按姓名筆畫排列。若第一次投票皆未達到前述之標準,則以得票數前三名再進行投票一次,以最高得票數二位為推舉人選,報請校長就中聘間之。
第十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86/03/2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3/26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3/2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5/30院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