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辦理來系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實施要點
104年10月0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9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校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境外學者,係指與本校無聘僱關係,且非透過政府或本校政策邀請來校從事短期訪問研究人員。
前項境外學者分為交換學者及非交換學者兩類。
(一)交換學者,係指依本校、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等與境外姊妹校所訂定之交換教授計畫書面約定,經姊妹校系推薦且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暨收費等事項,依書面約定辦理。
(二)非交換學者,係指非依前款但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等事項,由本校相關單位辦理,並以付費為原則。若因政府機關委託、書面約定或計畫另有約定並經校方簽准者得免行政服務費。
三、境外學者來系之服務接待分工如下:
(一)本校:由本校國際事務處指派專人負責統籌協調,並視需要提供包括國際學人手冊、歡迎訪問資料、住宿資訊、校園導覽、識別證、計中帳號、圖書館使用、借書等服務,且辦理接機、保險及停車證等自費性服務。
(二)本系:由同意接待之教師(以下簡稱「接待教師」)指派人員提供相關之學術服務,並由負責國際事務之行政同仁(以下簡稱「行政同仁」)提供相關之行政服務。
四、境外學者來系之申辦資格如下:
(一)現任職境外大學專任教師或境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研究人員。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經本系認定之相關領域研究人員。
(三)停留時間原則至少30天,至多不超過一年。
五、境外學者來系之申辦程序如下:
(一)境外學者逕行與本系教師接洽並提出申請,由該教師先行評估是否同意擔任接待教師。
(二)若評估後同意擔任接待教師,由接待教師於預定來訪日期至少三個月前,備妥相關文件交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
(三)接待教師需提供之境外學者相關文件如下:
i.履歷(含著作目錄)
ii.研究計畫(含訪問研究起訖日期說明)
iii.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四)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後,由行政同仁回覆接待教師與境外學者審查結果。若審查結果為同意境外學者來訪,則由行政同仁寄發正式邀請函予境外學者。
(五)境外學者應於來校後一周內,依校實施要點完成報到暨繳費手續。若未完成,本系得隨時終止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行政服務以及第六點之空間與設備提供。
六、境外學者應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所規範收費標準之50%額度,向本系繳交設備使用費。繳交前述費用後,本系得視空間與設備使用情形,提供境外學者研究空間及基本辦公設備,但不保證完全滿足境外學者之需要。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與校實施要點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與廢除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