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簡介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年6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臺大校長獎(下稱校長獎)評選標準及程序,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前一學年學業表現優異且未受懲處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由教務處以本學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年度),本系不分配各年級獲獎人數,將以學生表現作為獲獎依據。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每學年頒獎一次,由學校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發給與獲獎者所屬學系前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相同之獎學金。

第五條 評選標準及程序
           由前一學年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書卷獎)名單中, 請同學提供是否具學術或校外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等資料,並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將獲獎名單提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之。

第六條 校長獎獲獎者於同學年度不得兼領本校傅鐘獎學金。同學年度校長獎、海推獎學金及國際學生助學金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若校長獎之獎學金金額高於海推獎學金或國際學生助學金時,由校長獎學金補足差額。

第七條 校長獎獲獎者申請本獎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學校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得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訂定,並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班畢業生優良成績院長獎選拔要點

108年6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畢業生院長獎設置要點」辦理。

二、前項畢業生,係指當年度應屆畢業生,延畢生不算在內。

三、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每年5月初,就全體應屆畢業生學業成績優良以及學生申請的學術專題研究表現優異者,選拔學士班畢業生優良成績院長獎,向院方推薦。

四、應屆畢業生需檢附學術專題研究表現優異的證明文件,每年4月15日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張為仁先生獎學金設置辦法

一、事略

張為仁先生,祖籍江蘇高郵,民國 58 年 6 月 16 日生於台灣花蓮,父鴻舉陸軍少 將,外職停役任台東太平榮譽國民之家主任,半生戎馬,功在國家。母王靜芝, 相夫教子,勤儉持家。為仁幼敏慧,性儉樸,畢業於花蓮師範附屬小學、花蓮花 崗國中、花蓮省立高中。在學期間,刻苦自勵,成績斐然,自小學高中均能名列 前矛。為仁喜文學,尤好自然科學。民國七十六年考取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系,甫畢業即考取該校地理學研究所,方期繼續深造,以償學術報國宿願,不幸於八十 年 6 月 24 日於花蓮瑞穗鄉舞鶴台地,因車禍去世,得年二十有三。為仁雙親為 紀念愛子,未盡之志,特慨捐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以孳生之利息,設立張為仁先生獎學金。

二、獎學金管理

(一)本獎學金基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交由國立台灣大學專戶存入銀行,以每 年息金,作為獎學金之用。

(二)為使本獎學金能有效使用,特設置管理委員會,由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 境資源學系系主任任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人,並遴選地理學系教師二人為管 理委員,負責本獎學金之審核事宜。

三、張為仁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申請對象及名額

(一)、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四年級學生,每學年二名。 申請資格

(二)、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 75 分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獎學金金額

(三)、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若孳息不足,則由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補足差額。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委由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全權處理。

本辦法經國立台灣大學同意後,于 81 學年度開始實施。 本辦法之修正,經捐贈人同意後實施。

捐贈人:張鴻舉 王靜芝

受託辦理人:黃鎮江

 

第 2560 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