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簡介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傅鐘獎學金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審核及發放本校傅鐘獎學金相關事宜,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傅鐘獎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審查標準,如下列規定:
  一、本系新生:
  符合下列3項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證明文件者:
      (一)最近兩年在國際奧林匹亞學科競賽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
      (二)最近兩年在國際科展等國際競賽得獎者。
      (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本系自訂科目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於新生入學當年度依規定期限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初審通過者,由本系向理學院遞交推薦學生申請文件。
  四、學生具以下情形者,即取消受獎資格:
    1、新生入學當學期未註冊、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
    2、已領取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希望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3、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 應予
   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發放方式
  一、大一新生經核定給獎者,每名獎學金總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入學後大一上學期發給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
  二、續領舊生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該學期在學者可續領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最多以領取八學期為限。
第四條 申請文件
  一、傅鐘獎學金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本校僅接受中華郵政、華南銀行、玉山銀行3間金融機構帳戶,尚未開戶者,請盡快擇一開戶。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任一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8年8月12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9年9月24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3月1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獎勵研究生學習成果補助辦法

一、目的:為獎勵本系研究生的研究發表成果,期望透過合適的獎勵金機制,提高學生主動學習的同儕氛圍。特設置本獎勵辦法。
二、經費來源:由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項下支應。
三、申請資格:具有本系學籍的碩士生及博士生。(提出申請時,若在休學期間不能領取;特殊情況/陸生無法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將給予獎狀乙紙以茲獎勵。)
四、獎勵項目及金額:
  1. 期刊論文出版獎勵:
獎勵學生當年度的研究出版成果,擔任第一作者被接受於SCI、SSCI、A&HCI、TSSCI、THCI索引資料庫所收錄的期刊論文,給予每篇至多8000元獎助金。
  2. 研究生參與地理議題的分組報告並表現優異者:按該組報告人數之20%,推選表現優異者,每人給予至多6000元獎學金。
  3. 研究生撰寫博碩士學位論文成果,經由指導教授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推薦,本系頒發「優良碩(博)士學位論文獎」,將致贈獎品及獎狀乙紙。
五、申請方式:獲補助學生需於當學期獎勵公告之規定期間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學術期刊接受證明,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
六、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07年9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正泓拔尖紮根發展基金獎助辦法」

 【2021.07.21 發布】

2021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1年7月19日理學院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友捐款(每年100萬元新台幣)給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專用於「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拔尖紮根發展基金獎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使用,支持本系獎勵博士班獎學金、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來系教學 。

二、盼能協助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及增強國際研究連結,為執行本項捐款應用,特制訂本辦法。

三、本辦法組織「拔尖紮根發展基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成員5人,任期一年(每年8月到隔年7月)。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學術發展委員會成員1位擔任執行長。成員組成原則:人文地理領域老師1位、自然地理領域老師1位、地理資訊科學領域老師1位。

四、本辦法將贊助拔尖紮根之學生獎學金,獎學金係為教育之目的,嘉勉在學生安心向學,投入個人研究項目而設置,非勞務報酬。領取本項獎勵金者,得兼領其他機構補助款編列之獎助學金。

五、獎勵本系博士班新生:
  (一) 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每年至多獎勵2名博士生。每名博士生 每月獎學金至多一萬元,至多獎勵3年,共計36個月至多36萬元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 評選標準:申請修讀博士班錄取並報到入學者,依其在學成績、論文、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專利、成果、國際級競賽獲獎紀錄證明、研究表現或其他有利資料等選評 。
  (三) 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人於入學當年9月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需檢附(1)申請書(就讀本所博士班獎學金申請書)、(2)歷年成績單及、(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推薦名單經本工作小組評選後核定之。
  (四) 續領資格及定期評量:受獎人於每學年獎勵期間結束前一個月,須提出該學年度之學習成績、學術成果、作品產出及參與國際化活動等之完整報告,提交給本工作小組進行評量及審核下一年度獎學金之續領。休學期間不得受領本獎學金。

六、本基金本基金挹注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來系教學(新進教師新進教師獎助金獎助金):
  (一)獎助資格:為提升本提升本系系學術學術能量能量,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服,新進教師候選人由工作小組推薦申請,候選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享有國際聲譽新聘至本校從事一年以上教學或研究之學者。  
    (2) 獲教育部玉山學者獎助期滿之優秀教研人員。獲聘之講座教授應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程序辦理。
  (二)獎助金核給年限及金額:本獎助金一期以三至五年為原則。獎助金額度及獎助期限由本工作小組審議後報請系務會議核定。獎助期限依本工作小組審議生效日起算。每年至多獎勵2名教師。每名教師每月獎助金至多一萬元,至多獎勵3年,共計36個月至多36萬元。
  (三)續領資格:新進教師聘期內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聘期屆滿為止;惟借調至政府機關構職務者,得經本工作小組審議通過支領獎助金。本獎助金之支給方式依捐贈合約之相關規定辦理。符合政府專案補助經費之相關規定者,仍可支領政府部門之經費補助。新進教師如中途離職,應自離職日起停發獎助金。

七、本辦法的制訂、修改與廢止由 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推廣國際交流獎學金補助要點

一、目的:為加速邁向頂尖大學之列,培育本系學生國際觀,促進國際學術及文化交流,並鼓勵本系學生出國參與海外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經費來源:由理學院「推廣國際交流獎學金」項下支應。

三、申請資格:凡本系(所)學生參加海外教育(如交換或訪問學生、參與海外短期研究或密集課程、服務學習、實習)以及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確有需求者得提出申請。國外交流活動執行期間,必需具有本系學生之在籍身分。另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者,必須一併向國科會申請補助。

四、申請時間:凡欲參加海外教育或出國參與國際會議者,請盡早於每年三月份預先向本系(所)提出登記。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應於會議開始六週前遞交正式申請資料。另依本系公告於本系網頁或系所公告欄「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推廣國際交流獎學金」受理申請之。

五、申請資料:除理學院規定相關之繳交資料外,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填寫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學生申請補助出席國際會議經費《初審申請表》。無論發表形式,均應繳交學術發表全文12~15頁或以官方規定全文之頁數,並以會議官方語言書寫之。未繳交全文者,核給補助金額將視情況予以折扣(標準請參閱第八點)。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另應繳交A1尺寸之論文發表海報。

六、審查:由理學院國際化工作小組進行審查。但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申請案將預先由本系各申請案所屬領域兩位老師進行初審。審查標準包括:

    1. 是否繳交全文;
    2. 論文之原創性及學術價值;
    3. 論文論證之周延細密;
    4. 會議之國際性、重要性;
    5. 論文參考資料之完整性;
    6. 論文與研究領域相關性;
    7. 論文外語流暢程度;
    8. 其他有利於申請之文件。

七、核給項目及金額:(以下為現行理學院補助標準)

(一)交換生:交換一學年者(含雙學位),每名新台幣10至20萬元;交換一學期者,每名新台幣5至10萬元。

(二)海外短期研究:包括海外實習、短期研究、暑期班、密集課程等,課程或研究達一學分以上,且研究、課程或學分經系上同意,每名新台幣2至6萬元。

(三)其他特殊原因,如發表於國際大型研討會且將會發表於國際知名刊物等,經國際化工作小組審核確認有核准必要者,每名至多補助4萬元整。

(四)以上三項學生核定名額,依該年度經費及學生實際申請狀況調整。

八、補助學生出國開會標準如下: (以下為現行理學院補助標準)

  中南美及非洲 歐美及加拿大 紐澳 東北亞 東南亞
oral 42,000 40,000 38,000 15,000 13,000
poster 39,000 35,000 33,000 13,000 11,000

 

  大陸地區華北和華西(東北、大連、長春、吉林、西安、昆明) 大陵地區華中(上海、杭州、南京) 大陸區華南(廣州、福州、廈門、香港、澳門)
oral 17,000 12,000 10,000
poster 14,000 10,000 9,000

 

九、獲補助學生需於返國後15日內檢附請領清單籍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理學院核定清單,交由承辦人完成獎學金核銷作業,逾期未核銷者經費自行負擔。

十、學生返國後,應繳交活動心得報告或出國開會報告電子檔於理學院留存,同時登載於本系網頁,以豐富國際交流視野。此外,學生於返國後,應參與本系(系所學會)每年舉辦一次之成果分享(或留學經驗)座談。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學生,另應於出國前參加本系(所學會)每年3月及11月舉辦之學術發表演練。

十一、本辦法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及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09月17日101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年04月24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年6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臺大校長獎(下稱校長獎)評選標準及程序,本系訂定「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前一學年學業表現優異且未受懲處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由教務處以本學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年度),本系不分配各年級獲獎人數,將以學生表現作為獲獎依據。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每學年頒獎一次,由學校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發給與獲獎者所屬學系前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相同之獎學金。

第五條 評選標準及程序
           由前一學年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書卷獎)名單中, 請同學提供是否具學術或校外等其他特殊及資優表現等資料,並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將獲獎名單提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之。

第六條 校長獎獲獎者於同學年度不得兼領本校傅鐘獎學金。同學年度校長獎、海推獎學金及國際學生助學金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若校長獎之獎學金金額高於海推獎學金或國際學生助學金時,由校長獎學金補足差額。

第七條 校長獎獲獎者申請本獎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學校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得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訂定,並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子分類

研究生類法規

大學生類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