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88/12/23系務會議通過
100/3/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研究所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國立台灣大學試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1人,委員4人組成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人員擔任。均由系務會議聘任,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會於前學年度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召開時組成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的執掌為:
(一)擬定本系招生與考試相關規定。
(二)各項招生考試相關事務規劃。
(三)檢討本系招生情形。
(四)擬定系所招生策略。
(五)規劃與推動招生宣導活動。
(六)聘任本系各項招生考試之考試委員。
第四條、前述各項招生考試委員會委員,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項考試作業,遇委員遭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出席時,由委員會另聘委員遞補之。
(二)本委員會聘請之各考試委員名單不對外公佈,各考試委員亦不就考試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需緊守試務秘密。
(三)各考試委員為考生三等親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五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各研究所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國立台灣大學試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招生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