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地圖與圖書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訂定有關地圖圖書(含期刊)之管理規 章、業務推動、採購、經費審議等事項,特設立「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地圖 與圖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審議本系地圖圖書室發展政策與管理作業細則。

(二)協助本系發展圖書政策及採購相關地圖圖書。

三、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系務會議通過產生,負責 督導地圖圖書室作業;總圖圖書館學科館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 任就各地理環境資源領域相關專門知識之老師或研究生派兼或聘兼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參與時, 由召集人提請系主任補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之出席、交通或審議等所需費用由本系 依相關規定給付之。

(二)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地圖圖書室組員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三)本會幕僚工作由地圖圖書室負責,辦理會議召開、資料蒐集、準備、議程 排定、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執行、追蹤等事宜。

四、會議

(一)本會委員會議每年 5 月、11 月各舉行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每次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由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審議作業:

1.系主任交議事項或本系人員有關地圖圖書管理業務提案,悉由執行秘書 彙整,提本會定期之委員會議審議。但召集人得視提案之時效性召開臨 時會議。

2.提案人須檢附相關文件或說明書等。

3.本會得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備詢或要求補充資料。

4.提案經本會決議並陳請系主任裁定後,由執行秘書告知原提案人。

5.本會委員會議採多數表決制度,未能議決者,得併列意見陳請系主任裁 定。

6.本會視實際狀況,得邀請外校或外系有關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議或提 供意見,其出席費由本系依相關規定給付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均須經系主任之核可始為確定。

六、本要點經提報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6 年 1 月 4 日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新聘教師專長領域能符合本系發展之需要,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委員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本系教師四名(推選辦法另訂之),另由理學院院長指派適當數額且具相當學術成就之副教授以上三名教師共七人組成之,如新聘教師限於教授級時,本委員會之全體委員應具教授資格。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全體委員選舉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甄選程序由全體委員議決之,本委員會委員對甄選程序有保密之義務。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完成甄選後由召集人將推薦人選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由本委員會召集人依據相關會議決議敘明理由送理學院核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理學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所)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學術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理學院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本委員會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理學院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可。

依據理學院104年5月28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理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明定應徵人數未達三人以上時,需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最高學歷若為本系授予,且離校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得推薦為候選人。

依據理學院104年5月28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理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文字修訂。

93/04/08系務會議通過

93/04/13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6/11系務會議通過

104/10/6院長核備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一、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為符合本系教學與研究之需要,於擬聘請新進專任教師時,由系務會議討論決議擬徵聘教師之領域,並成立教師徵聘委員會,辦理公開徵聘事宜。教師徵聘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依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二)應徵教師應提交學位證明書影本、履歷自傳、三年內著作、推薦信函三封、 研究方向、教學計劃。
  (三)系教評會審議分三階段進行:
    1.初審:由教師徵聘委員會初步篩選,並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推薦,必要時,得邀請應徵教師至本系公開演講。
    2.複審: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進行複審,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且採無記名方式投票,得票數最高者,須再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為候選人。
    3.決審:
      (1)由系主任召開系務發展委員會,決定候選人學術著作之審查委員名單。審查委員以三位校外人士為原則。
      (2)將審查意見(以電腦繕打,並將審查人簽名處彌封)影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公開陳列一週供本系教評會委員審查。
      (3)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且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向院推薦聘任。
    4.教評會委員應全程參與會議,始得參與前項之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三、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本系所訂定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以分類)。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申請升等前五年內開授課程簡介及教學評鑑等)。
    3.本校學術及非學術性服務之具體事實。
    4.得獎事蹟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二)由系主任召開系務發展委員會,決定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審查委員名單,審查委員以三至五名校外人士為原則;申請升等教師得附理由提出審查委員迴避名單。
  (三)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與服務表現經本系教評會認定達到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第三條所定之基本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四)將審查意見(以電腦繕打,並將審查人簽名處彌封)影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公開陳列一週供本系教評會委員審查。
  (五)由系主任召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開會,審酌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審查意見及教學服務資料後,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分,評分占比為:教學(百分之四十五)、研究(百分之四十五)、服務(百分之十)。
  (六)由系教評會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向院推薦升等。教評會委員應全程參與會議,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七)系教評會審議時,應予申請升等教師到場說明的機會。

88.12.23 系務會議通過
89.04.27 院務會議通過
89.6.20 第2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9.03.08 系務會議通過
96.04.12 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1.03 系務會議通過
97.02.27 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20 校人字第1050005333A號書函統一修正
105.03.31. 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3.10 系務會議通過
111.03.24 理學院11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聯合會議)通過
111.06.21第3122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106.3.29 發布】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依本院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凡本校支薪之本系專任教師,均應於來校服務後,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鑑(以下簡稱教師評鑑)。
第三條、本系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講師: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四條、本系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一百學年度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應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並於受評表件中註明,供評鑑委員及本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參考。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第五條、評鑑不通過者,由本系配合院方所提具體理由及改善建議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本系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本系評鑑期程辦理:
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本系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院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本系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第七條、本系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系簽報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
六、曾多次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各種獎項及研究計劃,或於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表現傑出者。
本系教師免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得向校方推薦,受評項目及其考量比例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20%。總分80分為通過。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科技部各種獎項及研究計劃」,須為科技部授與項目,不得以其他單位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第十條、本系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本系檢具佐證資料,送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一條、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本系、學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本系、院方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本系除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每年於完成作業後應報院核定。
第十三條、本系教師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總分為一百分,受評教師之分數應達七十分始為及格。其中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分數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五十、二十。
自101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應提院及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100學年度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應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並於受評表件中註明,供評鑑委員及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參考。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評分標準為:(A)90分以上、(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60分以下。
教學:(30%)
(A)平均每年超過最低教學時數要求,且每年教學評鑑達4分以上,並有優良事蹟,如獲選為優良教師者。
(B)平均每年符合教學時數,超過教學時數,且教學評鑑達3.5分以上。
(C)平均每年符合最低教學時數。
(D)平均未達最低上課時數。
(E)平均未達最低上課時數,且教學評鑑未達2.5分者。
研究:(50%)
(A)平均每年一篇以上SCI、SSCI、EI、A&HCI 期刊論文或同等水準之專書著作。
(B)平均每年一篇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或兩篇TSSCI期刊論文、經審查的第一或通訊作者之期刊論文、或經審查的專書論文章節。
(C)平均每年一篇經審查之期刊論文或專書章節,至少兩篇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D)平均每年不足一篇期刊論文,或不及C之規定。
(E)沒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專書章節著作,只有其他著作。
服務:(20%)
(A)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並參與學校以及國內外重要學術團體服務工作以及校外政府與各項相關部門服務工作。
(B)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並參與學校以及參與學術團體服務工作。
(C)每年參與系上服務工作與各種委員會。
(D)未參與系上的服務工作,或各種委員會與各項系務。
(E)未參與系上各項服務,情形嚴重著。
第十四條、本系應於每學年開學時之第一次系務會議,成立本學年度之評鑑小組,及確認本學年度被評鑑教師名單。該評鑑小組委員,由本系每學年之第一次系務會議,聘請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校內外人士三至七人組成之,如聘請符合前述資格之評鑑委員有困難時,則報請院長處理之。評鑑小組召集人由評鑑小組委員互選之。
第十五條、由系辦公室彙整並提供接受教師評鑑者之教學評鑑、授課、選課資料、學術活動、研究與服務紀錄成果、及各項相關得獎資料。受評鑑者亦應主動提供以上資料,以利評鑑工作之進行。
第十六條、評鑑工作需在該學年下學期開學之前,完成評鑑工作,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院核定。評鑑結果由院方以書面知會受評鑑教師。
第十七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實行。

88/12/2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2/23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6/0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6/15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0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20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08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1/03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07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14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6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2/24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6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7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5第二次院務會議與凝態中心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3/10/02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8院務會議通過
106/03/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23理學院第88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6.4 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對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者,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會由當然委員(本系系主任及專任教授)及推選委員(本系專任副教授及專 任助理教授)組成之,教師出國超過半年時,則喪失資格。但有關升等的評審 案件,則由較高等級的專任教師審議之。系主任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本會需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時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升等、新聘之議決需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向院方推薦。惟專任教師的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第五條、教師的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本會投票採無記名方式,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委員人數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本校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88/12/23 系務會議通過
89/04/27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157 次行政會議修正討論通過
96/03/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 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9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 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268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6/04系務會議通過

 

子分類

自然地理實驗室設備說明

本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