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楊楠子人文學術講座辦法

2018.11.09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楊楠子人文學術講座辦法

2016年11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6年11月17日第84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6日第2929次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2018年9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8年10月30日第3017次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校友廖茂雄先生為紀念已故夫人,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友楊楠子女士,捐款美金28,500元給本系專用於「楊楠子人文學術講座」(以下簡稱本講座)使用,支持本系與國際學術交流有關的演講、活動與課程,盼能在嚴肅的科學議題中,融入思考的人文精神與國際觀,有助提升現代人的人文素養與國際視野。為執行本講座,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講座由學術發展委員會組織「楊楠子人文學術講座」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成員 5 人,任期一年(每年 8 月到隔年 7 月)。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學術發展委員會成員 1 位擔任執行長。成員組成原則:人文地理領域老師 3 位、自然地理領域老師 1 位、地理資訊科學領域老師 1 位。
三、本講座原則上每學年舉辦一次,每次邀請一位講者。講者的遴選,由系上專任教師與學生推薦候選講者,由工作小組邀請系所學會代表遴選排序。講者以國外具學術聲望,專長符合本講座精神的學者為原則。由召集人按遴選順序,自第一順位起依序提出邀請函。
四、本講座比照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補助標準為原則。若有特殊需求,得授權學術委員會決議,由本講座全額支付來回商務艙或頭等艙機票。日支費支付以三到七日為原則。
五、講座活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學術演說,第二階段為學者茶會。兩階段活動的場地與餐點費用由本講座支付,場地與經費由工作小組商議裁決。
六、在講座舉辦前,由工作小組推薦一位本系教師負責受邀講者所發表的經典文獻導讀,並鼓勵本系學生與教職員一起參與。
七、本講座由系所學會協助招募同學處理宣傳工作,學術活動全程錄影,經當事人同意後放置於本系網頁專區。上述的人力費與材料費,由本講座支付,經費由工作小組商議裁決。
八、本講座所需經費以優先向科技部申請為原則,不足部分再由本講座支應。
九、為提升國際交流的教學環境,以及培養學生具國際視野與外語能力,方能融入講座活動之討論議題,鼓勵本系專任教師以全程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與人文學術及環境永續跨領域相關課程,其方式包括教材採用英語書籍,授課及成績評量皆採用英語方式為之。本講座撥發英語授課之每門必修課程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整,選修課程獎勵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原則至多補助1次。得視授課狀況做必要之調整。
一〇、本辦法的制訂、修改與廢止由學術委員會負責,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辦理來系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實施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辦理來系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實施要點

104年10月0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9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校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境外學者,係指與本校無聘僱關係,且非透過政府或本校政策邀請來校從事短期訪問研究人員。
前項境外學者分為交換學者及非交換學者兩類。
(一)交換學者,係指依本校、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等與境外姊妹校所訂定之交換教授計畫書面約定,經姊妹校系推薦且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暨收費等事項,依書面約定辦理。
(二)非交換學者,係指非依前款但經本校同意前來訪問研究之學者。此類學者之服務接待等事項,由本校相關單位辦理,並以付費為原則。若因政府機關委託、書面約定或計畫另有約定並經校方簽准者得免行政服務費。

三、境外學者來系之服務接待分工如下:
(一)本校:由本校國際事務處指派專人負責統籌協調,並視需要提供包括國際學人手冊、歡迎訪問資料、住宿資訊、校園導覽、識別證、計中帳號、圖書館使用、借書等服務,且辦理接機、保險及停車證等自費性服務。
(二)本系:由同意接待之教師(以下簡稱「接待教師」)指派人員提供相關之學術服務,並由負責國際事務之行政同仁(以下簡稱「行政同仁」)提供相關之行政服務。

四、境外學者來系之申辦資格如下:
(一)現任職境外大學專任教師或境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研究人員。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經本系認定之相關領域研究人員。
(三)停留時間原則至少30天,至多不超過一年。

五、境外學者來系之申辦程序如下:
(一)境外學者逕行與本系教師接洽並提出申請,由該教師先行評估是否同意擔任接待教師。
(二)若評估後同意擔任接待教師,由接待教師於預定來訪日期至少三個月前,備妥相關文件交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
(三)接待教師需提供之境外學者相關文件如下:
   i.履歷(含著作目錄)
   ii.研究計畫(含訪問研究起訖日期說明)
   iii.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四)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後,由行政同仁回覆接待教師與境外學者審查結果。若審查結果為同意境外學者來訪,則由行政同仁寄發正式邀請函予境外學者。
(五)境外學者應於來校後一周內,依校實施要點完成報到暨繳費手續。若未完成,本系得隨時終止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之行政服務以及第六點之空間與設備提供。

六、境外學者應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所規範收費標準之50%額度,向本系繳交設備使用費。繳交前述費用後,本系得視空間與設備使用情形,提供境外學者研究空間及基本辦公設備,但不保證完全滿足境外學者之需要。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與校實施要點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與廢除亦同。

 

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貴重儀器管理辦法

一、地理系貴重儀器適用範圍: 1. 凡以系經費全額或部分經費購買,採購單價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儀 器設備均視為貴重儀器。 2. 其他貴重儀器之認定,由本系圖書儀器委員會開會認定之。

二、管理人員:

1. 由圖書儀器委員會自本系職員中指派一人擔任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須 於圖書儀器委員會列席參與會議,任期與當期圖書儀器委員會相同,或 由圖書儀器委員會指定。

2. 負責管理及維護貴重儀器。

3. 各貴重儀器實際使用時數應每月或每學期統計後,報圖書儀器委員會核 備,以做為評估使用績效、分配維護經費參考。

三、貴重儀器借用規定:

1. 貴重儀器原則上限定本系老師因教學或研究之需要,始得提出申請(為 借用人)。本系學生或研究助理如因協助本系老師執行研究工作,需使用 貴重儀器,必須透過指導教授申請。

2. 借出使用前,須於預定使用日期三個工作日前,事先預約並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申請表需詳實填寫,如有不實,暫停使用權利。申請表須經 管理人員審核,並經由圖書儀器委員會召集人核章後,依序借出。

3. 若因使用不當,導致意外或儀器受損者,將視情節輕重,暫停借用人之 借用權。相關情節輕重與責任歸屬認定,由圖書儀器委員會判定之。

4. 貴重儀器操作者,須參加過本系所開之相關儀器教育訓練課程。訓練課 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提供一次。此外任何人第一次使用任何儀器,皆須 由借用人陪同使用,直至借用人認可後始得自行操作儀器。

四、權責

1. 使用貴重儀器所需消耗性材料由使用人自備。

2. 使用人發現任何異常時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會同圖書儀器 委員會做妥善處理。

3. 儀器借出如有損壞,若經鑑定係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 則依規定由借用人負賠償責任,若為不明確原因或設備老舊等因素造成 故障,經鑑定後由圖書儀器委員會決定是否更新或繼續維修。

五、本辦法由本系圖書儀器委員會訂定,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貴重儀器借用申請表

 

98 年 7 月 3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空間設備使用收費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空間設備使用收費辦法

一、     為規範本系202會議室、302電腦教室、305視聽室及未使用研究室等空間之使用收費,特訂定本辦法。

二、     凡申請空間設備使用者(以下簡稱借用人),限本系教師,借用人應指定一名助理擔任申請人

三、     本系空間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空間名稱

收費標準

備註

202會議室

全日4,000元,半日或晚上2,000元,遠距視訊設備:2,500/半日,電費依實際使用情形另外支付。

1、  302電腦教室外,以下情形不收費:

(1)本系課程教學使用。

(2)本系主辦演講使用。

(3)本系主辦會議使用。

(4)本系主辦其它教學與研究活動使用。

(5)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學術團體負責人,為舉辦會議需要而借用202會議室。

2、所稱未使用研究室係指未分配給本系專任教師、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或客座教師使用之研究室空間。

3本系專任教師研究計畫,學校已收取行政管理費者,支付半價。

302電腦教室

系內教育訓練不收費,借用人為本系教師者,全日 6,100 元,半日或晚上 3,050 元。校內其他單位進行地理資訊相關學術活動,與本系進行學術交流,經本系主任同意者,亦得申請使用,費用全日 12,200 元,半日 6,100 元,電費依實際使用情形另外支付。

305視聽室

全日6,100元,半日或晚上3,050元,電費依實際使用情形另外支付。

未使用研究室

依各空間實際坪數按月計算,500/坪,僅限作為辦公室使用。

地理一教室

全日5,000元,半日或晚上2,500元,電費依實際使用情形另外支付。

地理二教室

全日4,000元,半日或晚上2,000元,電費依實際使用情形另外支付。

1樓中庭

全日6,000元,半日或晚上3,000(無冷氣)

各室空間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依各申請表規定辦理,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其他公共空間405系史室、502討論室、602討論室,限本系課程及各研究室討論之用。

四、     借用時間分別如下:

全日時段: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上午時段: 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時段: 下午2時至5時。

晚上時段:晚間7時至10時。

五、     本系空間設備使用,以本系課程及主辦活動(會議、演講及其它)為優先。若有空檔,至少於使用前一星期提出申請,請先向系承辦人登記申請、填具申請書,並經本系系主任核章同意,方得使用。並於活動結束後,持繳費單至本校出納組繳納費用。

六、     本系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應於使用日一個月前通知借用人取消租借,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七、     借用人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屆時無法使用時,可再擇期使用。

八、     教室各項設備,借用人與申請人未經系辦公室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並應注意維護公物,如有毀損之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借用人與申請人應於當日負責垃圾清理、運離本系館並關閉冷氣、照明及電源。

九、     借用人與申請人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系有權要求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議。

十、     本系空間全面禁止吸煙,302電腦教室及305視聽室禁止攜帶飲料與餐點進入。

十一、    依據本辦法所繳納之費用,開支科目為設備使用費(KC014),其百分之二十二列為本校管理費。

 

十二、    本辦法由本系空間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借用202會議室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二:借用302電腦教室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三:借用305視聽教室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四:借用未使用研究室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五:借用地理一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六:借用地理二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七:借用1樓中庭設備使用申請表

 

 

104/06/11系務會議通過

地理學報組織章程

一、名稱

1.中文:地理學報

2.英文: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二、出版

1. 出版單位:由國立台灣大學出版委員會發行

2. 時間:每年 3、6、9、12 月定期出版

3. 稿源及特性:採用之文稿以未在國內外任何學術刊物發表的學術研究成 果為限。

4. 經費來源:由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補助為原則,不足者由國立台灣大 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自籌經費補足之。

三、組織

(一)國際編輯顧問

邀請知名華裔及對亞太地區學有專精的國際地理學者組成國際編輯顧問,就編務及期刊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任期三年,人數不限。

(二)編輯委員會

1. 編輯委員會設委員十人,委員由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務會 議推舉之,其中系內委員三人,系外委員七人。

2. 設主編及助理編輯各一人,經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務會議 同意後任命之。主編由系內委員擔任。助理編輯之工作為協助編輯委員 會處理編輯業務。

3. 編輯委員會得針對某一特刊之編輯,另聘特約編輯主持該期編務。

4. 編輯委員會動用表決,票數相同時,由主編做最後裁決。

四、編輯委員會任期

1. 編輯委員以兩年一任為原則。

2. 編輯委員的推舉,應考量地理學學術專長分工與編輯業務的經驗傳承。

五、編輯委員會職責

1. 擬定審查辦法與期刊體例,修改時亦同。

2. 負責期刊論文的審查與編輯作業。

3. 議決與執行期刊的出版作業。

六、地圖顧問:聘請具有地圖專長的學者擔任顧問,提供期刊論文中之地圖的編 修建議。

七、本章程經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92/06/12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子分類

自然地理實驗室設備說明

本系法規